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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发布日期:2015-04-27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2014年1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出台《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治环境更加完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的发展目标。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强调,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研究建立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指标。

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创新,是创新和市场之间的桥梁,解决的是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创业热情,推动和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新时期发展要务。

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强调:政府在关注知识产权质量的同时,要做好保护工作,营造一个好的创新环境,创造一个好的制度安排,以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当前,我市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出全力打造经济和城市两个“升级版”,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将更好地支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较快发展,建设美丽武汉的总体目标。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护航创新型城市建设

《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经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促进与激励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市场导向、创新激励、成果转化等机制,提供相关公共服务;二是对申请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有关事项和支持金融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对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以及技术开发、咨询、交易、代理服务等取得的收入,作了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引导性规定;四是对企事业单位和大学生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作出了激励性规定。

《条例》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本市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体系;二是分别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博览会和展会主办单位、商贸流通市场主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三是重点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风险评议、预警导航、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针对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的问题,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调与联动机制和纠纷调解对接机制,完善相关协作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条例》还对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作了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处置,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项目研发团队就该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置以及收益分配比例等作出书面约定。